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2218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安撫奶嘴夾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行政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431700分機1268,聯絡人:李技士。
(四)傳真:(02)23922402。
(五)電子郵件:ashley.li@bsmi.gov.tw。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安撫奶嘴夾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草案(請參見PDF)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預告「應施檢驗家用換尿布台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草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2212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家用換尿布台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換尿布台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
(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行政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431700分機1267,聯絡人:林昇弘。
(四)傳真:(02)23922402。
(五)電子郵件:s_hung.lin@bsmi.gov.tw。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換尿布台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草案(請參見PDF)